陜西省文學創作專業職稱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評價文學創作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文學創作專業人員中高級職稱評審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激發文學人才隊伍活力,不斷為推動新時代文學陜軍再進軍提供蓬勃有力的人才資源和智力支撐。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陜西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推動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文學創作隊伍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各級作協、文聯或所屬文學創作機構及其他文藝、文化等單位中主要從事文學創作(含文學評論,下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報刊、雜志、文學網站等載體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以從事文學創作為主要職業的自由撰稿人;具有相應文學創作能力,長期堅持創作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文學創作專業中級、高級資格名稱為文學創作三級、文學創作二級和文學創作一級。其中文學創作三級為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文學創作二級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文學創作一級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四條 職稱評審按照嚴格標準、公開透明、穩步推進、總量控制的原則,在省人社廳的指導下,由省作協組織開展。
第五條 依照本條件評審獲得文學創作相應職稱者,僅表明其具有相應的文學創作能力和學術水平。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思想道德方面
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國家憲法法律,自覺踐行黨和國家關于文藝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鉆研業務、潛心創作,不斷增強腳力、眼力、腦力、筆力,積極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文學力量。
第七條 學歷、資歷方面
(一)申報文學創作一級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取得文學創作二級或與文學創作相近職務系列副高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文學創作5年以上。
(二)申報文學創作二級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歷,且取得文學創作三級或與文學創作相近職務系列中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文學創作2年以上。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且取得文學創作三級或與文學創作相近職務系列中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文學創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學本科或大學??茖W歷,且取得文學創作三級或與文學創作相近職務系列中級職稱資格后,從事文學創作5年以上。
(三)申報文學創作三級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歷,從事文學創作1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文學創作2年以上。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文學創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學??茖W歷,從事文學創作7年以上。
5.不具備上述學歷,從事文學創作10年以上。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方面
(一)文學創作一級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深厚的文學修養、廣博的文學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生活積累。
2.熟悉國內外文學創作的發展動態及相關知識的最新發展。
(二)文學創作二級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高的文學修養、較深的文學專業知識和較豐富的生活積累。
2.了解國內外文學創作的發展動態及相關知識的最新發展。
(三)文學創作三級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一定的文學修養、文學專業知識。
2.了解國內外文學創作的發展動態。
第九條 專業創作能力和成果方面
(一)申報文學創作一級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藝術修養,較高的創作水平和豐富的創作經驗,已形成自己的藝術風格,創作成就卓著。
2.積極完成各級作協分配的創作任務,熱心扶持文學新人,對文學事業有突出貢獻。
3.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或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20萬字以上;在省級刊物發表或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80萬字以上。文學評論者,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評論文章10篇以上,或在省級刊物發表文學理論文章30篇以上,且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評論專著1部以上。網絡文學創作者,在國內重大文學網站發表完結作品累計達3500萬字以上,且公開出版、發行著作6部以上。
4.作品在國內有重大影響,受到文學藝術界的高度評價,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中宣部、中國作協、國家文化與旅游部、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的各項文學獎1項(次)以上。
(2)獲得國家部門或國家級文學刊物組織的各類文學獎項2項(次)以上。
(3)從事文學評論者,獲得國家級文學評論獎1項(次)以上。
(4)作品被翻譯成外國文字介紹到國外,或將外國優秀文學作品翻譯成中文,且公開出版、發行單行本,并產生一定影響。
(5)作品收入全國權威性選集出版,或被全國性文學刊物轉載、評價,且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
(6)獨立創作的文學作品被改編成省級以上衛視播出的電視劇或公開上映的院線電影,且在全國產生一定影響。
(二)申報文學創作二級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良好的思想、藝術修養,初步形成自己的創作風格。
2.能夠獨立完成相應的創作任務,熱心扶持文學新人,對文學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3.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或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12萬字以上;在省級刊物發表或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60萬字以上。文學評論者,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評論文章6篇以上,或在省級刊物發表文學理論文章20篇以上,且公開出版、發行評論專著1部以上。網絡文學創作者,在國內重大文學網站發表完結作品累計達2500萬字以上,并且公開出版、發行著作4部以上。
4.作品在省內有重大影響,受到文學藝術界的較高評價,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委宣傳部、省作協、省文化與旅游廳、省新聞出版局組織的各項文學獎1項(次)以上。
(2)獲得國家部門或國家級文學刊物組織的各項文學獎1項(次)以上。
(3)從事文學評論者,獲得省級文學評論獎二等獎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次)。
(4)獨立創作的文學作品被改編成省級以上衛視播出的電視劇或公開上映的院線電影,且在全省產生一定影響。
(三)申報文學創作三級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概括生活的能力,創作技巧比較熟練。
2.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或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2萬字以上;在省級刊物發表或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達到30萬字以上。文學評論者,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評論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級刊物發表文學理論文章10篇以上。網絡文學創作者,在國內重大文學網站發表完結作品累計達1500萬字以上,并且公開出版、發行著作2部以上。
3.作品在本地區有一定影響,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品獲得省級文學刊物組織的文學獎1項(次)以上。
(2)作品被改編成電視劇、電影等,且在本地區產生一定影響。
第十條 破格申報方面
對不具備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但創作成績顯著和貢獻突出,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破格申報相應級別資格。
(一)具備下列條件一項以上者,可以破格申報文學創作一級資格:
1.獲得國家或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在文學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或優秀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國宣傳思想文化系統“四個一批”人才、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一項以上。
2.獲得中國作協主辦的文學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全國少數民族文學“駿馬”獎、全國兒童文學獎一項以上。
3.獲得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
4.從事文學評論者,獲得國家級文學評論獎2項(次)以上。
5.同時具備破格申報文學創作二級資格三項條件以上的。
(二)具備下列條件兩項以上者,可以破格申報文學創作二級資格:
1.獲得陜西省宣傳思想文化系統“六個一批”人才、獲得市(區)級以上批準的在文學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優秀中青年專家、勞動模范稱號等榮譽稱號一項以上。
2.獲得國家部門或國家級文學刊物組織的各項文學獎1項(次)以上。
3.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或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18萬字以上;在省級刊物發表或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達到70萬字以上;文學評論者,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評論文章8篇以上,或在省級刊物發表文學理論文章25篇以上,且公開出版、發行評論專著1部以上。
4.獲得“柳青文學獎”優秀作品獎2項(次)。
5.從事文學評論者,獲得省級文學評論獎二等獎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次)。
6.個人獨立創作的作品被改編成省級以上衛視播出的電視劇或公開上映的院線電影,且在全國或全省產生較大影響。
7.網絡文學創作者,在國內重大文學網站發表完結作品累計達3000萬字以上,并且公開出版、發行著作5部以上。
8.網絡文學創作者,有1部以上作品被改編成網絡大電影或網絡劇,在國內知名網絡影視平臺刊播,且產生較大影響。
(三)具備下列條件兩項以上者,可以破格申報文學創作三級資格:
1.獲得“柳青文學獎”優秀作品獎1項(次)。
2.入選陜西省“雙百”計劃(文學類)。
3.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或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3萬字以上;在省級刊物發表或在省級出版社出版、發行作品累計達到40萬字以上。文學評論者,在國家級刊物發表評論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級刊物發表文學理論文章15篇以上。
4.網絡文學創作者,在國內重大文學網站發表完結作品累計達2000萬字以上,公開出版、發行著作3部以上。
5.網絡文學創作者,有1部以上作品被改變成影視或漫畫,且產生一定影響。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一)現實表現要求
申報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所屬市(區)、行業作協出具本人思想政治、創作業績和服務社會等方面情況證明。
(二)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并連續在最近五年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評審程序
申報對象的申報材料應在本單位或所屬市(區)及行業協會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規定程序由各市(區)作家協會經本地黨委宣傳部門同意后向省作協報送,省直部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向省作協報送。申報對象資格經省作協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合格后,將在省作協門戶網站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評前公示。評前公示通過的人員,省作協將組織陜西文學創作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集體評審,評審結果將在省作協門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者,頒發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違規懲處
申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核查屬實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已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相應證書,并從評審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相應的資格評審:
(一)偽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有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期限的。
(四)其他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涉及的工作業績、創作成果等,必須能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國家級刊物:《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人民文學》《當代》《中國作家》《青年文學》《民族文學》《詩刊》《兒童文學》等。
重要選刊:《小說選刊》《小說月報》《新華文摘》《長篇小說選刊》《中篇小說選刊》《中篇小說月報》《中華文學選刊》《散文選刊》《兒童文學選刊》《小小說選刊》等。
重要期刊:《收獲》《花城》《十月》《作家》《山花》《天涯》《鐘山》《上海文學》《北京文學》《星星詩刊》《散文》《少年文藝》《文藝研究》《文學評論》《當代作家評論》《小說評論》《延河》等。
(二)國內重大文學網站、知名影視平臺是指原創作品數量、用戶數、點擊率等被業內公認的綜合實力排名前十的文學網站或影視平臺。
(三)省級刊物是指由省級宣傳部、省級作協、文聯主辦或省級出版社出版的刊物。
(四)評論文章是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的評論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30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統一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五)本條件中所涉及的刊物、網站和平臺,其影響力和排名將按照主管部門意見和業界公認度,實行動態更新管理。
(六)本條件中所涉及的刊物,均不包含副刊。
(七)本條件中所指的“發表”,均為“公開發表”。
(八)合著發表的作品字數計算,作者署名列在第一位的占70%,第二位的占20%,第三位的占10%。
(九)國家級刊物公開發表的字數與省級刊物公開發表的字數,可以按照1:3進行換算(四舍五入),但只能由高至低換算,不能由低向高換算。
(十)本條件中所指獲得的各類文學獎項不包括相應的提名獎、新人獎。
(十一)本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所稱“年”均為周年。
(十二)任職資歷計算方法: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已批準公布文件認定時間為準)起計算到申報當年度年底時止。
(十三)學歷、學位證書必須為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
(十四)文學作品(含文學評論文章),不論發表于任何刊物、文學網站等,其文學價值或學術水平最終由評審專家委員會進行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十五)與文學創作相近職務系列是指新聞出版專業系列中的編輯專業、藝術專業系列中的編劇專業,以及社會科學研究系列、高等學校教師系列、中等專業學校教師系列中從事文學或文學相近專業教學研究的。
第十六條 職稱評審工作,每年將根據工作安排專門下發通知。本辦法未盡事宜,具體以年度通知為準。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發文之日起實施。